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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8-26 点击数: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含在职在岗)的所有教职工和经学校同意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按学校作息制度上下班。党政管理人员、实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实行坐班制。

第四条 专任教师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不坐班,但参加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政治学习、系(部、院)各项活动(含教研活动、集体备课、工作例会等)。外出办公人员必须保持联络畅通。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学校规定的特殊时期请假和考勤制度执行。

二 请假制度

第五条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一、学校副职凡不在岗或外出南阳市区者,应事先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校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天以上分别由学校党政正职审批;党政副职及科长(含教研室、实验室主任)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410天由分管领导审批,11天以上分别由学校党政正职审批。

二、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处(室)、系(部、院)负责人批准;410天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1天以上,经逐级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审批。

三、婚假、产假、护理假需计生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四、外出学习或开会凭通知单经逐级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其中省外的学习、开会或其他公务活动等,由校长审批。

五、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应提前3天请假,以便工作安排。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等极特殊情况,未办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由请假人自己负责。各类请假经批准后审批表除本人及所在单位留存外,报人事处和校长办公室(督查科)备案,教学人员需同时在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各种假期的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待遇

1、每月病假超过7天至20天以内按实际请假日数扣发奖励性绩效中的业绩绩效和超工作量绩效,21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

2、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停发奖励性绩效。

3、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而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相关规定

1、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教职工管理权限报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除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3、凡病假超过一年的,由学校附属医院进行病情会诊认定,病情严重,应该休息的,可继续休息;会诊认定可以上班的,应该上班,如仍不上班,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附属医院需签署意见)身体确已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病愈后上班。

5、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疾病后遗症严重或精神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6、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待遇

1、事假20天以内,按请假日数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中的业绩绩效和超工作量绩效;21天及其以上,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

2、当年事假累计在21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和保留的副利性补贴及其他,下同)。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二)相关规定

1、教职工应尽量在节假日安排好私事,原则上不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按教职工事假管理权限报领导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扣发请假期间工资、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

三、婚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待遇

符合国家结婚年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21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奖励性绩效中的管理绩效。

(二)相关规定

教职工结婚因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

四、产假、护理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待遇

女职工在休法定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奖励性绩效中的管理绩效。

(二)相关规定

1、需持医院相关证明,如出生证、剖腹产证明等。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享受产假6个月,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享受产护理假一个月。

3、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输卵管,休息21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的护理假。

五、探亲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探亲假是指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不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人员)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探望父母、配偶所享受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假期;两年在一起可以休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一次探亲假,每次20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根据高校特点,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两个假期,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一)待遇

1、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单位每四年报销一次,每次报销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以上的部分。

2、探亲人员的车票均报销硬座票价,超标准部分自负。报销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3、公派出国研究,配偶出国探亲的,探亲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的,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奖励性绩效。探亲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逾假不归按旷工论处。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的,从出国之日起停发工资。出国探亲人员的费用全部自理。

(二)相关规定

1、报销的路费,仅限于由工作单位到被探望人员户口所在地直线距离的乘车(船)费用。

2、教职工的父母一方和职工配偶居住在同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配偶双方户籍、单位未在一地,符合政策规定的两地分居,但事实上夫妻双方没有两地分居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4、因配偶到外地打工、上学等造成的两地分居暂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5、对于探望配偶人员,必须由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信,并出具配偶户籍所在地的证明。常住或单位派出人员不在被探视范围之内。

6、探亲路费经人事处初审签字,逐级签署意见后,财务处报销。

六、丧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亡故时享受的休假。丧假3(路程假除外)。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奖励性绩效照发。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

七、寒暑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享受寒暑假;行管、教辅、工勤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寒暑假,可按年休假规定轮流休息。

八、年休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凡在我校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正式职工,未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可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休假时间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 考勤制度

第七条 实行坐班制的各类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签到。签到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到,不得代签(请假和外出人员由单位负责考勤的同志注明详细情况)。

第八条 各处(室)、系(部、院)要如实填报考勤,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者除对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还将按瞒报、少报、不报的天数和缺勤当事人的缺勤类型扣发其工资及奖励性绩效。

第九条 各处(室)、系(部、院)要严肃认真地执行请销假制度,同时严格考勤制度。处(室)、系(部、院)负责人主管考勤工作,同时指定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考勤表经单位行政领导及考勤员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校办。

第十条 各处(室)、系(部、院)报考勤表时,对各类休假人员要附带报送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报送请假报告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对待。

四 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旷工的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三)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五)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旷工期间除停发工资外,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迟到、早退的处理意见

(一)按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记迟到1次,提前离岗,记早退1次。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记旷工半天。

(二)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为旷工半天。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各类请假时间累计超过30天,不能参与当年各种荣誉评选;

(二)当年事假超过半年(含)、病假超过一年(含)者,当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除年休假外,各类假期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原有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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