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会议的性质和参加人员
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公共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部门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部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宗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部门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的决策机制和重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组成,纪检委员列席,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教学办主任、教研室主任、党小组长、分工会小组组长、学术(学科)带头人等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二、工作原则和议事范围
凡涉及部门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具体议事范围为: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解决在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2、研究部门党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并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
3、研究制定部门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
4、研究部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教研科研和实施质量工程等问题。
5、研究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问题。
6、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人事工作。
7、研究审定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达到5000元即视为大额度资金),分配方案,教学、科研、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问题。
8、研究部门各类评先推优或处罚,学校要求部门审核或推荐的各项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9、研究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10、其他应由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三、会议的时间和议事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2、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或主任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确定会议主持人,以党务工作为主的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以行政工作为主的会议由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正职又不在学校时,受正职委托,也可由副职主持。
3、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4、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5、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
6、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部门党政正职负责人在末位进行表态。
7、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酝酿或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8、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人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个别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四、会议决定的落实
1、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2、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3、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总支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院教职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五、附则
1、本暂行规定由部门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2、本暂行规定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