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
(试行)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发展,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担各类科研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一定的教研、科研工作量,享受科研津贴及奖励。
一、科研范围
1. 立项:列入国家、地方和行业科研发展计划的纵向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金项目、攻关项目、高新技术计划项目;厅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等;与有关单位协作,或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承担的各级横向研究项目;学校基金资助的项目。以上均以立项文件为准。
2.获市政府或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及国家设立的各种科学技术奖。
3.具有正规批文的发明专利、新药。
4.在出版社正规出版的学术专著、省(部)级以上规划、统编教材。(论文集、习题集、学习指导等不在范围之内)。
5.在CN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在1500字以上。(学术会议论文以及在各类增刊、特刊、专辑、专刊、论文汇编、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在范围之内)。
6、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指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教改项目和示范性实训基地)。
二、年科研基本工作量
1、正高级职称
当年内完成以下之一者,享受全额科研津贴。
(1)在国家级核心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含国家级)2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省级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第一作者。
(3)立项: 1项校级、市厅级科研、教研项目的主持人,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以立项文件为准,下同)。
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或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持人。
(4)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或参编省(部)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5)取得专利或新药1项,第一发明人。
2、副高级职称
当年内完成以下之一者,享受全额科研津贴。
(1)在国家级或核心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普通CN期刊发表论文2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限前5名);省级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第一作者。
(3)校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省级、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4)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编委(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5)取得专利或新药1项(限前2名)。
3、中级职称
当年内完成以下之一者,享受全额科研津贴。
(1)在普通CN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4名)或三等奖的主持人;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完成人(限前7名),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三等奖的主持人;省级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三等奖第一作者。
(3)校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的完成人(限前4名)。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4)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或参编省(部)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编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5)取得专利或新药1项,限前3名。
4、初级职称
当年内完成以下之一者,享受全额科研津贴。
(1)在普通CN期刊发表论文1篇,文科限独著或第一作者,理工科限前2名。
(2)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限前7名)。
(3)校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的完成人(限前7名)。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完成人(限前7名);或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完成人(限前7名)。
(4)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或参编省(部)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任编委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5)取得专利或新药1项(限前7名)。
三、科研津贴标准
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按以下标准享受科研津贴。
正高级:2500元/年
副高级:1700元/年
中 级:1200元/年
初 级:700元/年
四、发放办法
1、科研津贴按学年度发放,当年使用,规定数量(论文、著作、规划教材、立项、成果、专利等)的超出部分按原科研奖励办法执行。不足部分相应扣发其津贴。
2、凡立项的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持人可连续计算两年科研工作量,立项为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持人可连续计算三年科研工作量,所有立项项目必须顺利结项,否则,扣回与之相应已发的科研津贴。
3、核算办法: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并由教务处、人事处、医教室和纪检部门参加的专家组进行网查、评审、注册、审批,按年度结算。
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按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进行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五、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进行套改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
奖励仍按《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宛医专[2007]42号)执行。
2、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六、本办法从二00九年九月一日执行。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