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的制度。
二、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含直系血亲、拟制血亲)的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三、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四、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要在10天内将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时进行书面报告。
五、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一)不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操办;
(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
六、领导干部对操办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组织处理。
七、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体育教学部应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纪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
九、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